信用卡诈骗罪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犯罪,其法律规制与司法实践一直是刑法学者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随着支付方式的不断创新,信用卡诈骗手段也日趋隐蔽和复杂,从传统的冒用、伪造信用卡,到近年来频发的网络钓鱼、恶意透支等新型犯罪,都对刑法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旨在梳理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研究文献,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研究的核心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认定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学者们普遍认为,恶意透支应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关键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是否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指出,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时,应综合行为人的信用记录、透支后的表现、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范围也随着社会发展而扩大,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根据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理论界对此仍有争议)、通过网络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使用等。
在司法认定方面,信用卡诈骗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是研究的重要内容,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信用卡诈骗罪是特别法条,优先适用,但在行为人不使用信用卡,而是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财物时,可能构成普通诈骗罪,对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中的“伪造”,学者们认为不仅包括完全仿造信用卡,也包括对真实信用卡进行篡改,如变更卡面信息、磁条信息等,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移动支付工具等进行信用卡诈骗的案件增多,如何将传统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适用于新型支付场景,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行为人通过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在互联网上消费或转账,其行为本质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适用,学者们也进行了深入探讨。《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但随着经济发展,原有标准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调整,成为学者们关注的话题,部分学者建议,应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制定差异化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信用卡诈骗罪的预防与控制也是研究的重要方向,有学者从发卡银行的角度出发,建议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申请的审核力度,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异常交易,从社会层面看,应加强对公众的信用卡安全意识教育,普及防范信用卡诈骗的知识,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下表简要总结了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研究文献及其核心观点:

| 文献类型 | 代表性文献/学者 | 核心观点 |
|---|---|---|
| 经典教科书 | 张明楷《刑法学》 | 系统阐述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重点分析了非法占有目的和恶意透支的认定。 |
| 专题研究论文 | 周光权《金融诈骗罪研究》 | 探讨了金融诈骗罪的共性问题,分析了信用卡诈骗罪与其他金融诈骗罪的界限。 |
| 司法解释研究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相关司法解释 | 明确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对“冒用”、“恶意透支”等术语的具体含义。 |
| 新型犯罪问题研究 | 近年来关于网络信用卡诈骗的学术论文 | 探讨了利用互联网、移动支付等新技术实施信用卡诈骗的新特点与法律适用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的研究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但仍面临着新型犯罪手段不断涌现带来的挑战,未来的研究应在现有理论基础上,更加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加强对新型支付场景下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法律规制,以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和公民财产安全。
相关问答FAQs:
如何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
解答: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合法占有为目的,在信用卡章程和透支合同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透支,并按时归还的行为,而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透支后是否挥霍透支资金、透支后隐匿行踪、逃避银行催收、透支后无力偿还却继续透支、透支后改变资金用途等,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是认定恶意透支的重要客观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仍需结合主观目的综合判断。

盗刷他人信用卡(包括实体卡和信息)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解答:盗刷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根据具体情形分析:1. 如果行为人盗窃了他人真实的信用卡并直接使用,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这种情况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非信用卡诈骗罪,2. 如果行为人并非盗窃信用卡本身,而是通过窃取、骗取、收买等非法方式获取了他人信用卡的信息(如卡号、密码、CV码等),然后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进行消费、转账,这种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3. 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并使用,则直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区分盗刷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使用的是真实的信用卡还是伪造的信用卡,以及取得信用卡的方式是盗窃还是仅获取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