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与正义的探讨是法哲学的核心议题之一,学者们从不同理论视角出发,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形成了丰富的学术成果,以下从经典理论、现代发展及实践应用三个维度,梳理相关参考文献的核心观点,并辅以表格对比主要理论流派,最后以FAQs形式解答常见疑问。

经典理论中的法与正义关系
在西方思想史上,对法与正义的论述可追溯至古希腊,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即和谐”,认为法律的应然目标是实现城邦各阶层的等级和谐,而“哲学王”统治下的法律才是正义的体现,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区分了“普遍正义”与“矫正正义”,强调法律应兼顾形式平等(对 everyone 同等对待)与实质平等(根据差异区别对待),其思想成为后世自然法学派的重要源头。
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将正义与神学结合,认为“法是人们赖以支配和行为的行动准则,它以公共福利为目的”,而永恒法(神的理性)是正义的最高渊源,人法需服从永恒法与自然法才具有正当性,这一观点为法律的神圣性提供了辩护,但也因时代局限性受到批判。
近代,启蒙思想家重新定义了法与正义的世俗基础,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法律的正义性源于对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的保障,若政府违背这一目的,人民有权反抗,康德则从“绝对命令”出发,认为正义的法律需符合普遍法则,即“你的行为准则应能成为普遍立法原则”,强调法律的理性与自主性。
现代理论的发展与争议
19世纪后,随着实证主义兴起,法与正义的关系出现分化,奥斯丁提出“法律命令说”,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正义与否并非法的要素,法律的有效性取决于形式而非内容,这一观点被称为“恶法亦法”,引发了自然法学派的强烈反驳。
20世纪,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提出“程序自然法”,认为法律需满足八项程序性原则(如普遍性、明确性、不溯及既往等),这些原则是法律“内在道德”的体现,缺乏道德性的法律“不配称为法”,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构建“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提出“无知之幕”下的两个正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差异原则与机会公平原则),认为正义的法律需保障基本自由平等,并允许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仅当其有利于最不利者时才被允许,其理论对现代立法(如社会福利、平权法案)产生深远影响。
批判法学派则质疑传统正义观的阶级性,昂格尔认为法律并非中立,而是维护既有权力结构的工具,真正的正义需通过社会变革打破形式平等的假象,实现实质性的权力再分配。
主要理论流派观点对比
| 理论流派 | 代表学者 | 核心观点 | 正义与法的关系 |
|---|---|---|---|
| 自然法学派 | 柏拉图、罗尔斯 | 正义是先验的道德原则,源于理性、神或社会契约 | 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恶法非法 |
| 实证主义法学派 | 奥斯丁、哈特 | 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或规则体系,有效性取决于形式而非内容 | 法与正义分离,恶法亦法(哈特修正) |
| 程序法学派 | 富勒 | 法律的道德性体现在程序正义,八项程序原则是法律合法性的基础 | 正义是法律的内在属性,缺乏程序道德性的法无效 |
| 批判法学派 | 昂格尔 | 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形式平等掩盖实质不平等 | 现行法难以实现正义,需通过社会变革重构 |
实践应用中的法与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法与正义的张力体现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美国“罗伊诉韦德案”中,最高法院以宪法隐私权保障女性堕胎权,体现了对个体自由的正义追求;而后续“多布斯案”推翻该判例,则反映了对“生命权”的正义主张及联邦与州权力的争议,这表明正义的实现需在多元价值间进行权衡。
在国际法领域,正义的内涵更为复杂,纽伦堡审判确立“反人类罪”,突破“国家主权绝对”原则,体现了对普遍正义的追求;但国际法院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案中的裁决,也常因大国政治干预而面临“选择性正义”的质疑,这提示我们,法律的正义性需以普遍共识与有效执行为保障。
FAQs
Q1: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对“恶法是否为法”的观点有何根本分歧?
A1: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主张法律的终极依据是道德或正义,若法律违背基本人性或自然权利(如纳粹种族法),则丧失法的效力,公民无义务遵守,实证主义法学派则主张“恶法亦法”,强调法律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来源(如主权者命令、社会规则)而非内容,即使法律不正义,仍是有效的法,公民需遵守,但可通过民主程序修改,哈特作为实证主义修正者,提出“最低限度的自然法”,认为法律需满足“生存”与“有限合作”的基本条件,极端恶法(如灭绝种族法)因违背人性底线而“接近非法律”。

Q2: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如何体现对弱势群体的正义关怀?在实践中可能面临哪些挑战?
A2: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是其正义论的第二原则,允许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存在,但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机会公平原则(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二是不平等应“最有利于最不利者”,即财富和权力的分配需优先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通过累进税制、社会福利等再分配政策,缩小贫富差距,实践中,其挑战包括:一是“最不利者”的界定标准难以统一(如收入、能力、机会差异);二是过度再分配可能削弱市场效率,导致“激励效应”丧失;三是全球化背景下,资本和劳动力流动可能削弱国家再分配能力,使差异原则难以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