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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图1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作为行政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创新,其发展历程与理论探讨始终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传统上,行政诉讼以“不适用调解”为基本原则,源于行政职权的法定性与不可处分性理论,随着行政法治实践的深入,单一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尤其在涉及行政裁量权、行政协议等新型行政争议时,调解制度的引入成为优化争议解决机制、实现“案结事了”的必然选择,2025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行政诉讼适用调解”,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正式确立,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提供了新的路径。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平衡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职权的法定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得随意处分;现代行政理念强调服务性与灵活性,尤其在行政裁量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判断空间和选择余地,这为调解提供了适用基础,行政协议案件的增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的完善,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导向,共同推动了调解制度的合法化与规范化,调解制度的优势在于其高效性、灵活性和低成本性,能够有效缓解对抗性诉讼带来的紧张关系,通过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既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与限制是实践中的核心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调解适用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对于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收征用案件,调解程序尤为复杂,需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实践中,调解协议的达成通常需要经过法院主持、双方协商、内容审查等环节,最终以调解书形式确认效力,值得注意的是,调解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诉讼类型,如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羁束性行政行为,因行政机关无裁量空间,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对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履行法定职责等案件,调解的适用也需严格限制在法定框架内。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实践运行仍面临诸多挑战,部分行政机关存在“不愿调”“不敢调”的心理,担心调解被认定为“违法”或“失职”;行政相对人可能因信息不对称或弱势地位而被迫接受不公平调解,调解程序的规范性、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等问题,也影响调解制度功能的发挥,为应对这些挑战,需从制度层面完善调解规则:一是明确调解的启动条件与程序,保障双方自愿表达意见的权利;二是强化法院在调解中的中立性与引导作用,防止权力滥用;三是建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确保调解结果的权威性与可执行性;四是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培训,转变其“重管理、轻服务”的传统观念,树立“调解优先”的现代行政理念。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图2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从比较法视角看,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的行政诉讼中,和解制度(类似调解)已较为成熟,其核心在于通过当事人合意解决争议,同时接受司法监督,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中,调解更是作为ADR(替代性纠纷解决)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应用于行政赔偿、行政许可等领域,这些国家的经验表明,行政诉讼调解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完善的制度设计、专业的调解队伍以及严格的司法审查,我国在借鉴域外经验时,需结合本土法治环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调解体系,例如探索建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整合司法、行政与社会力量,形成多元化解纠纷的网络。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未来发展,应着眼于与行政诉讼其他制度的衔接与协调,在行政复议阶段引入调解机制,推动“复议调解—诉讼调解”的联动;在行政审判中,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理、执行全过程,实现“全程调解”;加强调解与判决的衔接,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及时作出合法判决,避免久调不决,还应注重调解的数字化建设,利用在线调解平台提升调解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通过制度创新与科技赋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

相关问答FAQs:

  1. 问:行政诉讼调解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行政案件?
    答:并非所有行政案件都适用调解,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调解主要适用于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对于涉及羁束性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的授予条件、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等)的案件,因行政机关无裁量空间,原则上不适用调解,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等案件,调解的适用也需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2. 问:行政诉讼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答: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裁定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机制确保了调解结果的权威性与可执行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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