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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谈侵占罪,核心争议与司法认定?

侵占罪作为我国刑法中侵犯财产权的重要罪名之一,其立法与实践中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刑法学界关注的焦点,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在其学术研究中对侵占罪的理论体系与司法适用进行了深入探讨,其相关论述为理解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与边界提供了重要参考,高铭暄教授在《刑法学》等著作中强调,侵占罪的核心在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他指出,该罪名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合法持有”“非法占有目的”“拒不退还/交出”及“数额较大”四个要件,合法持有”是侵占罪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犯罪的关键特征,即行为人持有财物具有法律或事实上的依据,如基于委托、信任关系或偶然拾得等。

高铭暄谈侵占罪,核心争议与司法认定?-图1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高铭暄教授通过分析司法判例提出,需结合行为人的事后行为综合判断,例如是否对财物进行处分、隐匿或逃避权利人追索等,对于“拒不退还/交出”的认定,他认为应区分“作为”与“不作为”,既包括明确表示拒绝的积极行为,也包括经权利人催告后无正当理由拖延、隐匿财物的消极行为,高铭暄教授还对侵占罪的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探讨,认为随着社会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等新型财物形态可能成为侵占罪的客体,但需结合其是否具备“可支配性”与“价值性”进行具体判断。

为更清晰地呈现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及高铭暄教授的核心观点,可将其主要学术观点归纳如下表:

构成要件 高铭暄教授的核心观点
合法持有 行为人持有财物需具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如委托保管、拾得遗忘物等,是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关键。
非法占有目的 需通过行为人事后处分、隐匿等行为综合认定,具有排除权利人所有权的意图。
拒不退还/交出 包括明确拒绝的积极行为与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拖延的消极行为,需权利人主张权利为前提。
数额较大 需结合司法解释及当地经济水平认定,是入罪的数量要件。
对象范围 传统财物与新型财产(如虚拟财产)均可成为对象,但需具备可支配性与价值性。

高铭暄教授的研究不仅厘清了侵占罪的理论争议,还为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指引,在“代为保管”的认定中,他强调需考虑双方关系的实质内容,而非仅看形式约定;对于“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分,他认为遗忘物是权利人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而遗失物则为权利人无意中脱离占有的财物,二者在侵占罪中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这些论述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保障刑法适用的公正性。

相关问答FAQs

高铭暄谈侵占罪,核心争议与司法认定?-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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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是否需要书面合同?
A1:根据高铭暄教授的观点,“代为保管”不限于书面合同,只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保管关系即可,基于朋友信任临时寄存物品、无因管理形成的保管义务等,即使没有书面约定,只要行为人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即可构成“代为保管”的前提条件,关键在于持有财物的合法性来源,而非形式要件。

Q2:拾得他人遗失物拒不归还是否构成侵占罪?
A2:高铭暄教授指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的对象包括“遗忘物”和“埋藏物”,而“遗失物”通常参照遗忘物的处理规则,如果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后,经权利人催告仍拒不归还,且数额较大,可认定为侵占罪,但需注意,若拾得人主动发布招领公告或上交有关部门,则因缺乏“拒不交出”的行为而不构成本罪。

高铭暄谈侵占罪,核心争议与司法认定?-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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