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为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节约司法资源、及时修复受损公益、促进源头治理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当前,我国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主要涵盖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等,其核心目标是通过督促履职或自主整改,实现公益保护的最大化。

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制度定位与功能价值
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具有“非讼性”“前置性”“协商性”三大特征,从制度定位看,它是公益诉讼的“过滤阀”,通过诉前督促机制,推动责任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避免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从功能价值看,能够高效解决公益损害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或督促侵权人主动承担修复责任,平均办案周期较诉讼程序缩短60%以上;能够促进协同治理,形成“检察建议+整改落实+回头看”的闭环模式,推动行政机关完善监管机制,从源头预防公益损害,在生态环境领域,通过诉前程序督促企业整改污染问题,既降低了企业的诉讼成本,也加快了生态修复进度。
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运行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运行现状
- 案件类型分布:从实践看,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案件占比最高(约45%),其次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约25%),国有资产保护、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案件占比逐年提升。
- 程序启动方式:检察机关主要通过线索摸排(占线索来源的70%以上)、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方式启动程序;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则以公告督促作为主要方式。
- 整改效果:据统计,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通过诉前程序推动整改占比达85%以上,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超90%,公益损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存在问题
- 程序规范不统一:不同类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期限设定、回复要求、整改标准等缺乏细化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处”现象,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的整改期限通常为1-3个月,但部分复杂案件因期限过短难以整改到位。
- 监督机制待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整改落实的监督手段有限,主要依赖“回头看”和书面审查,对于虚假整改、表面整改等问题难以有效识别。
- 协同治理效能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重视不够,存在“推诿扯皮”现象;社会组织参与诉前程序的积极性受限于诉讼能力不足、经费短缺等问题,作用发挥不充分。
- 技术支撑薄弱: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领域,公益损害的鉴定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等技术问题缺乏统一标准,影响诉前程序的精准性和权威性。
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优化路径
(一)完善制度规范,明确程序标准
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形式,细化诉前程序的各环节规则:一是统一期限设置,根据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分类规定行政机关的整改期限和社会组织的公告期限;二是明确整改标准,建立“可量化、可检验”的整改评估体系,避免“模糊整改”;三是规范回复机制,要求行政机关书面回复时附上整改证据,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监督刚性,确保整改实效
一是建立“整改+评估+问责”联动机制,检察机关对于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提起诉讼,并同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二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整改效果进行客观评估,增强监督的公信力;三是推广“数字检察”模式,通过大数据监测公益损害线索,实时跟踪整改情况,实现动态监督。
(三)深化协同治理,凝聚保护合力
一是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整改”的全链条治理;二是支持社会组织参与,通过提供法律咨询、经费补贴等方式,提升社会组织提起诉前程序的积极性;三是鼓励公众监督,开通公益诉讼举报热线和线上平台,形成“检察+社会+公众”的多元共治格局。

(四)加强技术支撑,提升专业能力
一是建立公益诉讼鉴定评估机构名录,统一鉴定标准和收费标准,降低维权成本;二是培养复合型人才,加强检察官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培训,提升诉前程序的精准性;三是推动科技赋能,运用卫星遥感、区块链等技术,固定证据、监测损害,为诉前程序提供技术支撑。
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公益保护的重要屏障,其优化完善需要从制度规范、监督机制、协同治理、技术支撑等多维度发力,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实践经验的积累,诉前程序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实现公益保护与法治建设的有机统一。
FAQs
问1: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阶段,具有非讼性、协商性和高效性特点,主要通过检察建议、公告督促等方式推动责任主体主动整改,目的是避免进入诉讼程序;而诉讼程序则具有对抗性、终局性和强制性,通过司法裁判确定责任,需经过严格的庭审程序,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诉前程序以“督促履职”为核心,诉讼程序以“司法裁判”为核心,前者是“柔性”督促,后者是“刚性”保障。
问2: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提起诉讼前,检察机关可以再次进行督促,并收集相关证据;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说明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原因,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对于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检察机关还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