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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死刑政策参考文献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体现了“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的基本原则,既保留了死刑的威慑力,又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符合国际人权保障趋势和我国国情,这一政策的核心在于“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保障人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国的死刑政策参考文献-图1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从政策演变来看,我国死刑政策经历了从“严打”时期的“从重从快”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调整,1979年《刑法》规定了28种死刑罪名,此后随着社会治安形势变化,立法机关通过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逐步扩大了死刑适用范围,一度达到68种,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2025年《刑法修正案(九)》相继取消了集资诈骗、组织卖淫等13项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并对死缓制度进行完善,明确“死缓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标志着死刑政策向“严格控制”方向的重大转变,目前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已减至46种,主要集中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贪污贿赂等严重犯罪领域。

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的适用遵循“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严格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死刑复核权收回(2007年起)、发布指导性案例、细化量刑指引等方式,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对于故意杀人罪,需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手段、后果及被告人主观恶性;对于毒品犯罪,则根据毒品数量、种类、犯罪地位等综合判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死刑案件必须经过“二审终审+死刑复核”的双重程序,并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从源头上防止错杀。

我国死刑政策还注重与国际人权准则的衔接,虽然我国未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废除死刑的条款,但通过限制死刑适用范围、完善死缓制度、保障诉讼权利等措施,逐步向国际社会靠拢,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绝对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犯罪极其严重,也依法不予执行死刑,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

死刑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辅相成,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即使罪行严重,也依法慎用死刑;对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则依法严惩,这种区别对待的政策,既发挥了刑罚的威慑功能,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我国的死刑政策参考文献-图2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为更直观展示我国死刑政策的核心内容,可通过以下表格概括:

政策维度
基本方针 严格控制、慎重适用,少杀、慎杀,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
立法调整 取消13项非暴力经济犯罪死刑,死刑罪名从68减至46种
司法标准 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程序保障 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二审终审+死刑复核双重程序
特殊群体保护 犯罪时未满18周岁、怀孕的妇女绝对不适用死刑
国际接轨 逐步限制死刑适用,通过完善死缓制度、保障诉讼权利等向国际人权准则靠拢

相关问答FAQs

Q1:我国为什么保留死刑制度?
A1:我国保留死刑制度是基于现阶段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特点的综合考量,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犯罪,死刑具有不可替代的威慑力和特殊预防功能;我国人口基数大,犯罪总量较高,完全废除死刑可能导致社会治安风险上升,我国通过严格限制死刑适用范围和完善司法程序,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符合“少杀、慎杀”的政策精神。

Q2: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作用是什么?
A2: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死刑适用的最后一道防线,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复核权,主要作用包括:一是统一全国死刑适用标准,避免地区差异导致的量刑失衡;二是通过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纠正可能存在的错判、漏判;三是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辩护权、上诉权等,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性,自2007年死刑复核权回收以来,我国死刑案件的核准率显著下降,有效减少了死刑的适用,体现了“严格控制”的政策导向。

我国的死刑政策参考文献-图3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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