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作为经济犯罪中的重要类型,其法律适用与理论探讨离不开扎实的文献支撑,从刑法理论到司法实践,从立法沿革到案例研究,丰富的参考文献为理解该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防范对策提供了多维视角,以下从基础理论、立法研究、司法实践、比较法及专题研究五个维度,梳理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参考文献,并辅以表格归纳关键文献信息,最后以相关问答形式解答实务中的常见疑问。
基础理论文献
基础理论文献是研究合同诈骗罪的基石,主要聚焦该罪的法理基础、构成要件及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六版)系统阐述了合同诈骗罪在侵犯财产罪中的定位,明确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指出该罪的本质是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财物,区别于普通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周光权在《刑法各论》(第五版)中进一步分析了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类型,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等,并结合司法案例探讨了“合同”的范围界定,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及电子合同等,王作富主编的《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册)对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难点进行了深入剖析,如“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合同效力与犯罪认定的关系等问题,为实务操作提供了理论指引。
立法与司法解释研究
立法与司法解释文献关注合同诈骗罪的沿革及规范适用,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中国刑法解释》(上卷)梳理了合同诈骗罪从1979年刑法中的诈骗罪分离出来,到1997年刑法单独设罪的立法背景,分析了该罪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打击合同欺诈的立法意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虽已废止,但其对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界定,以及对“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列举,仍被后续研究作为参考,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明确了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并规定“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储槐植、江溯的《刑法各论》则对司法解释的合理性进行了评析,指出当前标准是否适应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是否需要更明确的规则指引等问题。
司法实践与案例研究
司法实践文献以案例为基础,聚焦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中,第1231号指导案例“李某某合同诈骗案”明确了“签订虚假合同”与“以真实合同为幌子骗取财物”的区别,指出即使合同真实,若行为人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仍构成合同诈骗罪,陈兴良的《判例刑法学》通过分析“周某合同诈骗案”,探讨了“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的认定,强调需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及事后态度综合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务期刊如《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刊载了大量案例分析,如《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基于100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载《人民司法》2025年第17期),通过大数据归纳了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常见情形,如无履约能力、隐匿财产、拒不返还财物等,为统一裁判尺度提供了参考。
比较法研究
比较法文献通过域外立法借鉴,拓展合同诈骗罪的研究视野,黄风编译的《意大利刑法典》介绍了该国“以欺诈方式缔结契约罪”的立法,其将利用合同欺诈行为单独成罪,且注重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值得我国借鉴,黎宏的《日本刑法精义》分析了日本刑法中的“诈骗罪”与“业务上诈骗罪”的区别,指出其根据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特定身份来区分罪责,对我国合同诈骗罪中“单位犯罪”的认定具有启发意义,张梓太的《环境犯罪比较研究》虽以环境犯罪为主题,但其比较法研究方法对合同诈骗罪的跨法域研究具有示范作用,如通过对比德国、美国刑法中“白领犯罪”的规制模式,探讨我国合同诈骗罪刑罚结构的完善路径。
专题研究文献
专题研究文献从不同角度深化对合同诈骗罪的理解,刘宪权的《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探讨了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界限,指出利用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需根据行为对象和行为性质择一重罪处罚,赵秉志的《侵犯财产罪研究》专题分析了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保护问题,提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赃挽损机制最大限度减少被害人损失,数字化背景下,王新《网络犯罪司法前沿问题研究》探讨了利用电子合同、区块链技术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指出传统“合同”形式在虚拟空间中的延伸,以及“非法占有目的”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如利用智能合约漏洞骗取数字资产等。
合同诈骗罪核心参考文献概览
| 文献类型 | 文献名称 | **作者/编者 | **出版社/来源 | 概要 |
|---|---|---|---|---|
| 基础理论 | 《刑法学》(第六版) | 张明楷 | 法律出版社 | 系统阐述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及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 |
| 基础理论 | 《刑法各论》(第五版) | 周光权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分析合同诈骗罪客观行为类型及合同形式范围界定。 |
| 立法研究 | 《中国刑法解释》(上卷) | 高铭暄、马克昌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梳理合同诈骗罪立法沿革及立法意图。 |
| 司法实践 | 《刑事审判参考》(第1231号指导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 人民法院出版社 明确“签订虚假合同”与“真实合同骗取财物”的区分标准。 | |
| 比较法 | 《意大利刑法典》 | 黄风编译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介绍意大利“以欺诈方式缔结契约罪”立法,借鉴市场交易安全保护经验。 |
| 专题研究 | 《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 | 刘宪权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探讨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界限及罪数认定问题。 |
相关问答FAQs
Q1: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
A: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而言:(1)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而民事欺诈旨在通过虚假手段订立合同,获取非法利益但意图履行合同(如通过夸大履约能力诱使对方签约,实际履行部分义务以获取更多利益);(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通常无履约能力或以履行合同为幌子,骗取财物后逃匿、挥霍财物,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民事欺诈则可能存在履约行为,只是对合同关键事实(如质量、数量)作虚假陈述;(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诈骗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民事欺诈则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司法实践中,可通过考察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财物的处置方式及事后态度等综合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Q2: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如何界定?是否包括口头合同?
A: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仅限于书面合同,还包括口头合同、电子合同等能够体现市场交易关系、具有财产流转内容的所有合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合意且内容涉及财产权利义务,均可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双方通过口头约定买卖货物,行为人骗取定金后逃匿的,可构成合同诈骗罪,但需注意,并非所有合同都能成为本罪对象,仅限于与市场交易相关的财产性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而涉及人身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协议)则不属于本罪范畴,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时需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及社会认知综合判断,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