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条法律规定了两个核心概念:
- 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承认并保障每个公民都有获得教育、发展自身潜能的机会,这是一种积极权利,意味着国家有义务建立和完善教育体系,为公民实现这一权利提供条件。
- 受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是一种强制性要求,带有一定的法律责任,旨在保障国民基本素质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受教育权利”的内涵
“权利”意味着国家、社会和家庭都应予以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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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性: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规定了“平等受教育机会”,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你是哪个民族、性别、家庭背景如何,都应享有接受教育的同等权利。
- 特殊群体的保障:国家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如残疾学生、贫困家庭学生、流动人口子女等,通过特殊教育、助学贷款、免费教科书、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等方式,确保他们不会因自身条件或家庭困难而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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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性:
- 教育体系覆盖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各个阶段,为公民在不同人生阶段提供继续学习的机会。
- 除了学历教育,还包括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满足社会和个人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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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责任:
- 财政投入:国家有责任将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学质量的提升。
- 资源建设:建设学校、配备合格的教师和教学设施,为教育提供物质基础。
- 制度保障:建立学籍管理、升学制度、学位授予制度等,让受教育权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受教育义务”的内涵
“义务”意味着必须履行,对于特定年龄段的人来说,这是一种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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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针对“义务教育”: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这里的“义务”最核心的体现是《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六年和初中三年)。
- 就学义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 政府保障义务:政府有责任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有学上、上得起学”,免除学费、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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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 如果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当地政府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 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处以罚款,这是国家为了保障国民基本素质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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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自身的责任:
虽然法律主要约束监护人,但接受教育也被视为公民对自身、对社会应尽的责任,通过学习知识、技能和品德,公民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实现个人价值。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
- 履行义务是享有权利的基础:只有当每个公民都履行了接受基础教育的义务,整个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才能得到提升,国家才能富强,从而为公民提供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教育权利。
- 享有权利是更好地履行义务的前提: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特别是通过义务教育,为公民提供了发展的平台,公民在接受教育后,获得了知识和能力,反过来又能更好地履行对社会的义务,如参与建设、遵纪守法、抚养子女等。
《教育法》中“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确了:
- 对国家而言:必须建立一个公平、高质量的教育体系,保障所有公民的受教育权。
- 对家庭和社会而言:必须确保适龄儿童完成法定的义务教育,这是对下一代和社会负责。
- 对公民个人而言:接受教育既是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和社会义务。
这一原则是我国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的法律基石,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