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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立法律如何平衡公平与效率?

竞争中立问题的法律研究

摘要

竞争中立是现代市场经济,特别是数字经济的核心原则之一,它旨在确保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公平的竞争环境,防止因政府补贴、监管优惠或所有权优势等非市场因素导致的扭曲,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数字经济的崛起,竞争中立问题已成为国际经贸规则博弈的焦点,也是各国国内经济改革和法律完善的重要议题,本报告将从法律视角,系统性地研究中立问题的理论基础、法律框架、实践挑战及未来发展趋势。

竞争中立法律如何平衡公平与效率?-图1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核心概念界定

竞争中立 的核心要义是“政府不利用其公共权力赋予特定企业竞争优势”,它要求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而非参与者,必须确保所有市场主体,无论其所有制形式、规模或国籍,都遵循相同的“游戏规则”。

竞争中立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国有企业中立:这是竞争中立的核心,要求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融资、税收等方面,不得优于私营企业。
  2. 税收中立: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适用公平的税收制度,避免对特定企业(尤其是国企)提供特殊税收减免。
  3. 监管中立:监管规则应统一、透明、非歧视,不得针对特定企业设置“量身定制”的监管要求或准入壁垒。
  4. 融资中立:确保国有企业在获取信贷、资本等方面不享有政府隐性担保或优惠利率,其融资成本应反映市场风险。
  5. 政府采购中立:政府在采购商品和服务时,应基于商业考量(如价格、质量、效率),而非企业所有制,确保所有企业公平参与竞争。
  6. 政府补贴中立:禁止或严格限制政府向特定企业提供扭曲市场竞争的财政补贴或其他形式的援助。

理论基础与法律渊源

竞争中立原则并非凭空产生,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渊源是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和推广的基础。

(一) 理论基础

  1. 公平竞争理论:这是最直接的理论支撑,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前提是所有参与者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通过效率和创新进行竞争,竞争中立是实现这一前提的制度保障。
  2. 反垄断法/竞争法理论:传统反垄断法主要关注企业间的横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竞争中立则将视角提升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政府赋予企业的“国家力量”视为一种特殊的、需要被规制的垄断来源,它是对传统竞争法的重要补充和延伸。
  3. WTO非歧视原则:WTO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竞争中立在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体现,国民待遇要求进口产品在国内税收和法规方面享受与本国产品同等待遇,这本质上就是一种竞争中立的要求。
  4. 新公共管理理论:该理论强调政府应从“划桨者”(直接提供服务)转变为“掌舵者”(制定规则和监管),竞争中立正是这一理念在经济领域的实践,即政府应专注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而不是亲自下场参与商业竞争。

(二) 法律渊源

  1. 国内法层面

    竞争中立法律如何平衡公平与效率?-图2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反垄断法/竞争法: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都包含规制“行政垄断”的条款,即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中国的《反垄断法》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就是典型代表。
    • 国有企业法/特殊企业法:部分国家通过专门立法,要求国有企业进行商业化运营,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并接受与私营企业类似的监管。
    • 政府采购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防止歧视性采购。
    • 预算法/财政法:通过财政纪律约束政府补贴和支出,确保公共资金的公平使用。
  2. 国际法层面

    • WTO协定:如前所述,GATT第3条(国民待遇)、GATS第17条(国民待遇)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构成了竞争中立的国际法基础。
    • 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近年来,新一代的贸易协定(如CPTPP、USMCA)中,竞争中立条款日益成为核心内容,这些协定不仅要求成员国遵守竞争中立原则,还建立了详细的审查、争端解决机制和纪律约束,标准远高于WTO。
    • OECD竞争中立原则:经合组织在2012年发布了《竞争中立与国有企业:政策框架》,为成员国提供了一套详细的、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建议,成为全球范围内推动竞争中立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主要法律实践与案例分析

(一) 国际实践

  1.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是目前全球范围内对竞争中立规定最全面、最严格的贸易协定之一,其第17章专门规定了“国有企业”,要求成员国确保国有企业在商业决策中享有与私营企业同等的独立性,禁止政府向其提供非商业性援助,并要求对国有企业进行透明度披露,这标志着竞争中立已从“软法”走向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硬法”。

  2. 澳大利亚竞争中立政策:澳大利亚是竞争中立政策的先行者,自1990年代起,其联邦和各州政府就实施了系统的竞争中立政策,成立了专门的委员会(如生产力委员会)进行监督,其核心做法包括:对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征收“税收等值”费用、要求其支付全部资本成本、确保其监管环境与私营企业一致等。

(二) 国内实践

  1. 中国

    竞争中立法律如何平衡公平与效率?-图3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法律框架:中国的《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构成了竞争中立的法律基础,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多次出台文件,强调破除行政垄断,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 面临的挑战
      • 政企不分:部分国有企业与政府部门联系紧密,难以实现真正的市场化运营。
      • 隐性补贴:土地、信贷、税收等方面的隐性优惠难以完全清除。
      •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5年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出台政策时进行自我审查,排除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这是中国推进竞争中立改革的关键举措,但在审查的独立性、审查标准和执行力度上仍有待加强。
  2. 欧盟

    • 法律框架:欧盟通过其竞争法(主要是《欧盟运行条约》第107-109条)来处理国家援助问题,欧盟委员会有权调查并要求成员国收回向特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提供的非法补贴,欧盟曾多次对德国、法国等成员国向其国有铁路、航空公司提供补贴展开调查。
    • 挑战: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将传统的国家援助规则适用于由成员国政府资助的数字项目(如“数字主权”计划),是一个新的法律难题。

当前面临的主要法律挑战

  1. 界定难题:如何清晰界定“国有企业”?对于政府持股比例较低或通过“特殊权利”行使控制的企业,是否也应纳入规制范围?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和事实认定问题。

  2. “隐性”行为的规制:相比于直接的财政补贴,更难规制的是隐性补贴,如廉价土地、低息贷款、政府订单的优先分配、监管上的“放水”等,这些行为往往不透明,取证和认定难度极大。

  3. 数字经济的冲击

    • “新国企”的挑战:许多科技巨头(如中国的阿里巴巴、腾讯,美国的Google, Meta)虽为私营企业,但其市场地位和影响力堪比“准公共事业”,甚至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如何对这些平台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同时不扼杀创新,是竞争中立原则面临的新课题。
    • 数据要素的公平获取:数据已成为关键生产要素,大型平台企业拥有海量数据,形成了强大的数据壁垒,如何确保中小企业能够公平、合理地获取和使用数据资源,是实现数据领域竞争中立的核心挑战。
  4. 国际规则博弈:发达国家(如美、欧、澳)将竞争中立作为限制国有企业发展、维护其企业竞争优势的工具,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竞争中立可能限制其通过国有企业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的权利,这种根本性的立场分歧,导致国际竞争中立规则的谈判充满博弈和冲突。


未来发展趋势与法律对策

  1. 立法精细化与专门化:各国将出台更加细化的法律法规,明确竞争中立的具体标准、审查程序和法律责任,可能出现针对特定行业(如金融、能源、数字经济)的专门竞争中立规则。

  2.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该制度将从“自我审查”向“独立审查”转变,建立更权威、更具公信力的审查机构,审查范围将从增量政策扩展到存量政策,对“红头文件”进行系统性清理。

  3. 探索数字经济的竞争中立规则

    • 数据产权与流通:通过立法明确数据产权,建立数据交易所和流通规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对数据的平等访问权。
    • 算法透明与可问责:要求平台企业的算法决策(如定价、推荐)保持透明,并接受监管,防止算法成为新的“非市场力量”。
    • “看门人”责任:借鉴欧盟《数字市场法》,对具有“守门人”地位的平台企业施加特殊的竞争法义务,确保其下游市场的公平竞争。
  4. 参与并引领国际规则制定: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数字经济大国,中国应更积极地参与国际竞争中立规则的讨论,要坚决反对以“竞争中立”为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要提出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和数字时代特征的“中国方案”,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包容的国际经贸新秩序。

竞争中立是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其法律研究涉及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特别是反垄断法)、国际法等多个领域,当前,尽管竞争中立原则已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广泛认同,但在实践中仍面临着界定难、规制难、适应新业态难等多重挑战,法律研究的重点应放在如何细化规则、强化执行、应对数字经济挑战以及参与全球治理博弈上,唯有通过不断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和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塑造,才能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维护国家发展利益,促进全球经济的健康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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